一、一审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
立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案件
立案条件:l、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5、在法定期限内起诉;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刑事案件
立案条件:1、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被告人?在案;3、属于本院管辖。
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二、二审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和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
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
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机关是与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抗诉。
审理期限: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执行案件
立案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本院管辖。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期限:1、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
立案条件:1、申请再审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期限: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二)行政案件
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作出,或者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申诉人向该院申诉,已经该院审查处理;4、在法定期限内申诉。
审查期限:3个月。
(三)刑事案件
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原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由本院作出,或者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申诉人向该院申诉,已经该院审查处理;4、在法定期限内申诉。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五、再审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
立案条件:1、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2、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指违反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
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5)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审理期限: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6个月和3个月),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二)行政案件
立案条件: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审理期限: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期限(3个月和2个月)。
(三)刑事再审案件
立案条件:1、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2、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3、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审理期限: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六、国家赔偿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立案条件:1、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3、赔偿请求人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6、属于本院管辖。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3个月。
(二)刑事赔偿案件
立案条件:1、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受到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3、赔偿请求人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4、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5、复议机关与本院同级的机关;6、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7、属于本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