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诉”有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二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具体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基本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如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申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截至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申诉审查及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排除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四)申诉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申诉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