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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青与被告杨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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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01 19:34:4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建:本院受理原告朱昌青与被告杨选奎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昌青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选奎、江建立即偿还原告朱昌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53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至2019330日共1460天,产生利息144000元,已还利息70000元,剩余利息74000元),以上本息合计2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2020)皖0406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法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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