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他人微信头像惹麻烦本报记者 周瑞平 本报通讯员 陈雪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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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就不明白了,我只是觉得对方的照片看起来比较‘精神’,随手就设置成了微信头像,我既没有打着对方的名义去做坏事,也没有给对方带来任何经济损失,怎么我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了呢?”近日,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人民法庭,秦某不断向法官们“倒苦水”。 “我的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秦某使用我的肖像去销售书籍,现在很多朋友都来询问我是不是改行卖书去了,这不仅对我工作产生影响,还影响了我的社会声誉。”通过视频参与庭审的曹某忿忿不平。 原来,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的曹某是一名法律行业从业者,因为工作需要,于2019年拍摄了一组职业证件照,上传到了网上。秦某在安徽省淮南市从事餐饮行业工作,业余时间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书籍。秦某在上网时无意间浏览到曹某拍摄的职业证件照片,觉得很帅气,随即下载并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 凑巧,曹某的朋友在秦某处购买书籍时,发现秦某的微信头像用的是曹某的照片,就将此事告知曹某。针对秦某的侵权行为,曹某起诉至法庭,要求秦某停止使用该微信头像,公开道歉并赔偿购书款、经济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合计16042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经过调查了解到,曹某长期从事法律行业相关工作,不仅在抖音、微信公众号运营账号,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并将其肖像注册了商标。秦某使用其肖像作为微信头像的行为,给曹某造成了很大影响。 庭审在即,鉴于两地相隔数百公里,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决定使用“云上法庭”审理,曹某线上出庭,案件如期审理。 听完了双方的陈述,法官告诉秦某:“你不仅未经曹某同意就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作为微信头像,还利用该账号从事书籍销售,并获得盈利1万余元。你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曹某的肖像权……” 秦某表示,愿意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道歉,但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官给秦某讲道理,做其思想工作。法官的耐心解释让秦某认识到擅自使用曹某的头像不仅对曹某造成了伤害,更是一种侵权行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秦某在郑州晚报上就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曹某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等合计10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