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银银: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06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本院依法判决:李银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翠平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银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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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潘集区人民法院民庭 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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