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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勋传、张玉萍、赵建会、葛长春与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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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2 09:43:4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民初2580号

程勋传、张玉萍、赵建会、葛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6民初2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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